6月底,北京市审理并判决了一起精神病患者在出院之前自缢身亡,患者家属向医院索赔22万余元的重大赔偿案。对于此类事件,医院方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,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。
今年初,一对夫妻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,指责北京市某医院对其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其子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为妄想型病人,1997年7月6日被送入该院。在接受治疗一段时间后,李某病情基本好转,医院通知其父母于1997年10月29日接李某出院。谁知就在29日凌晨,李某趁医务人员不在,偷偷溜出病房,到水房里上吊自杀了。
李某的父母认为,对于尚未出院的精神病患者,医院方面有看护责任,但院方疏于管理,无人定期查房,因而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患者在病发时作出的冲动行为,发现后也未作紧急救护处理,医院对病人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。李某的父母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、精神补偿费等22万余元,在遭到院方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院方解释说,虽然李某的病情确已基本好转,但此病是不易根治的。该患者在得知家人即将接他出院后很兴奋,只是过于急切,自以为家人迟迟不来,造成内心失落和极度自卑,故产生自杀的念头。院方还表示,当发现李某于水房内用皮带上吊的情况后,工作人员立即对其实施了抢救措施。此外,医院安排了值班人员,并进行定期查房,完全是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办事的,对该患者的自缢死亡不应承担责任。
法庭经调查质证后最终认为,李某住院期间,医院对其负有监护管理的责任。但由于医院疏于管理,造成其在医院内死亡,医院对该病人的死亡应负一定责任。而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显然过高,故判决该医院一次性补偿李某父母精神赔偿费、生活补偿费22280元。